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函学字〔2018〕154号)
2018-07-27 14:01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学会建设,中国科协将定期对所属全国学会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引导学会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规范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不断增强学会学术引领力、会员凝聚力、社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向规范化、现代化、国际化目标迈进。现将2018年度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保障能力、学术发展能力、智库建设能力、科学普及能力、学会改革创新工作以及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情况等。
二、评估方式
评估采用能力评价与工作考核相结合、量化打分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学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学会登录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平台系统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学会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到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价打分、开展会员满意度调查、以及信息核查等工作。中国科协对全国学会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三、组织实施
1.中国科协成立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处有关领导担任组长,负责评估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决策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学会服务中心。
2.中国科协制定评估指标和管理办法,按照2018年度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工作方案,实施评估工作。
四、学会提交材料时间安排
1.7月23日启动评估工作,学会可登录系统填报信息,并于8月15日前完成,提交中国科协。过期未提交,视为未参与评估。
2.8月1日前,学会提交便于联系的会员名单(非理事)及联系方式。
3.8月16日起,学会可登录系统查看各学会信息填报情况并提出异议,中国科协受理异议情况并进行核查。
五、工作要求
1.各全国学会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学会各部门共同参与,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填报工作,按照中国科协统一部署按时、保质完成评估工作。
2.各全国学会要仔细阅读填报内容、准确把握填报要求,防止错报漏报,严禁弄虚作假。
3.各全国学会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报送有关材料,学会填报信息未按时提交视为未参与评估;请按照要求提供会员名单、配合做好信息核查等工作。
4.评估结果作为中国科协检验学会发展水平、引导学会发展方向、培育学会特色品牌、进行项目支持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联系方式
评估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梁安安 联系电话:010-62103320
评估监督办公室
联 系 人:王立波 联系电话:010-68581366
评估系统技术支持
联 系 人:王金亮 冯勇齐
联系电话:18310219326 18210332198
附件:
1.2018年度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工作方案
2.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表(含填报说明).xlsx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2018年度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工作方案
为引导学会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学会建设,中国科协对所属全国学会进行综合能力评估。为做好2018年度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不断激发学会聚集创新要素、凝聚创新人才、引领学科发展、提供科技公共服务、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活力,不断增强学会的学术引领力、会员凝聚力、社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促使学会向规范化、现代化、国际化目标迈进,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现代化科技社团,为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评估工作坚持全面评估、能力导向、多维评价、分类使用的原则,力求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可行性。
1.全面评估。按照中央“四服务”的职责定位和中国科协“三轮”驱动、“三化”联动、“三维”聚力工作格局总要求,从学术引领、智库建设、科学普及,国际化、信息化、协同化,会员发展与服务、人才培养与举荐、科技类社会服务、创新发展服务等方面对学会进行综合全面评估。
2.能力导向。充分发挥评估指标“指挥棒”导向功能,通过评估检验学会发展水平,提高学会综合能力,引导学会向国际化、现代化科技社团发展,成为推动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力量。
3.多维评价。组织学会会员、相关领域专家和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分别进行会员满意度评价、专家评价和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情况考核,建立多维多角度评价机制。
4.分类使用。评估结果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综合使用或者按照学科领域、业务方向、能力导向等单项使用,作为中国科协检验学会发展水平,引导学会发展方向,培育学会特色品牌,进行项目支持和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方法
1.能力评价与工作考核相结合。能力评价是对学会的基础保障、学术发展、智库建设、科学普及等方面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工作考核主要是对学会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及主要贡献情况进行考核。
2.量化打分与主观评价相结合。量化打分是根据学会填报信息,按照线性打分方法进行定量打分,如个人会员数量;主观评价是根据学会工作表现情况,由第三方对工作效果进行综合定性打分,如专家对学会学术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打分。
3.学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学会如实填报信息,并作为综合能力评估的基本依据;学会填报信息通过材料公示和专家抽查等方式进行外部监督,建立虚假填报惩戒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真实公正。
四、工作步骤
1.评估准备阶段。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工作办公室、评估监督办公室(见附件)。开发完成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平台系统。
2.评估部署阶段。评估工作办公室起草发布评估通知,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
3.学会信息填报。学会登录评估平台系统填报信息,学会对填报信息实行二级审核,填报人填报完毕后,由学会负责人审核提交,确认提交后一般不得修改。
4.公示及真实性核查。评估工作办公室对学会填报信息进行公示,受理异议和举报,抽取部分学会,组织专家对学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5.会员满意度评价。评估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会员满意度评价工作,主要包括问卷设计、发放、回收、统计分析以及评价等。
6.专家评价及工作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邀请专家对主观评价项进行专家评价。中国科协各相关业务部门对学会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及主要贡献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7.结果统计、审定和公布。评估工作办公室根据指标权重加权得出学会评估整体得分,形成初评结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报党组书记处会议进行最终审定,确定终评结果并适时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决策和监督指导,由党组、书记处分管学会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按照工作整体部署和职责分工,统筹做好评估工作。
2.提高思想认识。全国学会要高度重视,将评估工作纳入学会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组建工作团队,并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学会负责人做好数据审核,确保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参与评估的各部门和专家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独立客观评价。
3.强化过程监督。领导小组下设评估监督办公室,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整体监督,做好评估程序、专家评价等全过程监督。被评估学会积极参与,在评估公示阶段可对其他学会填报内容提出异议,做到相互监督。
附件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项昌乐 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副组长:
宋 军 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成 员:
杨文志 计划财务部部长
解 欣 组织人事部副部长
郭 哲 调研宣传部部长
苏小军 学会学术部副部长
白 希 科学技术普及部部长
张建生 国际联络部部长
李志刚 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刘兴平 学会服务中心主任
评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刘兴平(兼) 学会服务中心主任
评估监督办公室:
主 任:
苏小军(兼) 学会学术部副部长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世界一流学会建设,按照“三轮”驱动、“三化”联动、“三维”聚力工作格局总要求,引导学会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综合能力,更好团结引领科技工作者,为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贡献力量,对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综合能力进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中国科协对学会发展状况、能力水平和年度工作等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评估、能力导向、多维评价、分类使用的原则,实行能力评价与工作考核相结合、量化打分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学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力求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可行性。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和实施,原则上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能力评估三年一次。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保障能力、学术发展能力、智库建设能力、科学普及能力、学会改革创新工作等五个方面,其中:
(一)基础保障能力主要考察学会组织建设、会员发展和服务、社会资源动员能力;
(二)学术发展能力主要考察学会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和服务创新发展能力;
(三)智库建设能力主要考察学会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能力;
(四)科学普及能力主要考察学会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能力;
(五)学会改革创新工作主要考察学会开展的改革创新工作。
第六条 评估设三级评估指标,第三级指标设置基础项和打分项,基础项作为打分项的数据支撑,只统计不计分。
第七条 第三级指标打分项分为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客观指标按照“线性规划法”计算打分,主观指标分别由学会会员评价、专家评价和中国科协考核。其中,
(一)会员评价是指学会会员对学会整体工作的满意度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问卷调查进行评价打分;
(二)专家评价是指专家对学会年度综合能力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对学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核查和对专家评价项的打分;
(三)中国科协考核是指中国科协对学会本年度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评估满分为1000分,其中基础保障能力150分,学术发展能力400分,智库建设能力200分,科学普及能力200分, 学会改革创新工作50分。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中国科协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和评估监督办公室。
第十条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组长1名,分别由党组、书记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成员若干名,由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学会服务中心,成员由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组成。评估监督办公室设在学会学术部,成员由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组成。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决策和监督指导,包括:
(一)指导评估有关文件的制定和修订;
(二)审定评估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审定评估初评结果,提交党组书记处会议审议;
(四)审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评估工作,负责年度评估工作的实施,具体任务包括:
(一)提出评估指标和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
(二)提出评估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年度评估工作任务分工、时间进度、工作保障等;
(三)发布评估通知、受理异议举报、开展材料核查、组织外部评价、公布评估结果等具体评估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监督办公室负责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包括:
(一)重点开展对评估工作办公室的评估程序、专家评价过程进行监督;
(二)向领导小组汇报对评估工作的书面监督意见;
(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工作办公室发布评估通知;
(二)学会准备评估材料,通过评估平台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三)评估工作办公室对学会填报的信息进行公示,受理异议和举报;
(四)评估工作办公室抽取部分学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学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异议进行复查;
(五)学会会员、专家和中国科协分别进行评价和考核;
(六)评估工作办公室形成初评结果;
(七)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八)党组书记处会议审议初评结果,确定终评结果;
(九)评估工作办公室适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学会应在规定时间填报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学会填报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对学会虚假填报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评估监督办公室对整个评估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评估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机关纪委及相关纪检部门查处。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综合使用或者按照学科领域、业务方向等单项使用。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作为中国科协检验学会发展水平、引导学会发展方向、培育学会特色品牌、进行项目支持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综合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为规范学会填报信息、会员评价、专家评价、中国科协考核等有关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会填报信息是指学会根据年度评估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平台系统,逐项填报学会基本信息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会员评价是指学会个人会员对学会整体工作的满意度评价。
第四条 专家评价是指专家根据学会填报的信息,对学会年度综合能力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对学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核查和对专家评价项的打分。
第五条 中国科协考核是指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学会年度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情况及主要贡献进行考核打分。
第二章 学会填报信息
第六条 学会填报信息的形式包括填写数据、列举名称、简要描述、选择对应选项等,学会应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学会填报信息实行二级审核,填报人填报完毕后,由学会负责人审核提交,确认提交后一般不得修改。
第八条 学会要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填报,避免出现错报漏报。
第九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对学会填报的信息进行公示,并受理异议和举报。
第十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对学会填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公示中受理的异议举报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抽查和复查工作由评估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施,专家负责核查学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查方式可包括查阅原始材料、现场考察、学会举证等,被核查学会应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核查结论应在核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在对学会抽查和受理异议举报复查过程中,发现并认定一项指标虚假填报,判定其所涉及作假的二级指标项得分为零,记入学会诚信档案;发现三项指标虚假填报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评估结果为零分。
第三章 会员评价
第十四条 会员评价工作程序:
(一)评估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设计调查问卷;
(二)学会向评估工作办公室提供个人会员名单,第三方机构随机抽取部分会员发放调查问卷;
(三)会员填写调查问卷;
(四)第三方机构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会员满意度分数。
第十五条 调查问卷从会员权益、满足会员需求、服务会员学术成长等方面进行设计,全面了解会员对学会整体工作的满意度。
第十六条 会员抽取人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上一年问卷反馈率确定。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根据调查问卷反馈率和会员满意度分数进行综合打分,得出会员评价指标项得分,经加权后,得出会员评价最终得分。
第十八条 会员评价结果向学会反馈,作为学会持续提升会员服务能力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专家评价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建立学会综合能力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协常委、全委以及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二)从事社团研究和管理的专家;
(三)中国科协有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推荐的专家;
(四)根据需要特别邀请的专家。
第二十条 专家评价工作程序:
(一)评估工作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年度评估工作专家;
(二)评估工作办公室对参与年度评估的专家进行工作培训;
(三)根据评估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专家对学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专家对评估主观指标进行评价打分。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的抽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背景匹配原则;
(二)利益相关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学会填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可包括查阅原始材料、现场考察、学会举证等,核查完成后报送核查结果至评估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专家根据评价指标项进行分组,为确保打分标准一致,每组专家原则上应对参与评估的所有学会进行打分。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登录学会综合能力评估平台系统,独立对主观指标进行打分,打分过程中,专家可参考学会其他相关客观指标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根据各组专家评价打分情况,得出各项专家评价指标得分,经加权后,得出专家评价最终得分。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估工作,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声誉;
(二)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学会材料进行核查、评价打分;
(三)发现与被评学会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被评学会评估材料、评估专家名单,不得擅自披露评估结果、其他专家的评估意见,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估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的,判定其打分结果无效,并提请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 中国科协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协考核程序:
(一)评估工作办公室提出学会参与完成的中国科协重大任务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汇总各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大任务,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年度工作考核的重大任务;
(三)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学会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情况进行打分,经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评估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年度工作考核的重大任务需根据中国科协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任务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学会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情况按照参与程度,分为主要负责、承担部分任务、提供专家或派人参与、提供相关材料等四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根据学会参与完成中国科协重大任务项得分,经加权后,得出中国科协考核最终得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